广杰GOJEK:依法严惩野外用火 护航生态环境保护

2019-08-22 17:22:08 涞源生活

2019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涞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0余名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旁听了案件。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据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19年3月25日上午9点半左右,他到六亩地自家责任田里割地里的杂草,大约上午11点左右时,坐在土塄上休息时吸了两支烟并把烟头丢在杂草地上。扔第2支烟时烟头将地上的杂草引燃。当时起了西北风,他想用脚把火踩灭,瞬间火就向四周扩散,他拿起衣服打火,几分钟后火越来越大。他自己灭不了火,就打电话给村书记找人灭火。

被告人梁某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火已经烧到南边的坡上,坡上有很多油松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涞源县白石山镇杨家川村西南的“六亩地”自家农田干活期间,因吸烟后不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致使引燃周围杂草,随着火势蔓延,最终引发“六亩地”以南的华石帘区域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386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309亩,荒山面积1077亩。火灾将涞源县走马驿镇五间房村村民甄某某等七人的房屋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价值人民币共计49154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电话告知五间房村村委会并在现场参与灭火。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甄某某等七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梁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在耕种农田的过程中随意丢弃未燃灭的烟头并引发火灾,过火总面积92.4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20.6公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告并积极扑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已对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森林防火规定及社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涞源县位于太行山、燕山、恒山三山交汇处,属全山区县,山地气候特点显著,春季风大天气干燥少雨,加之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与春耕生产、旅游踏青等高峰期交织,极易引发火灾。为营造全民防火的良好氛围,强化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保护美好家园,涞源法院公开宣判此起失火案,组织了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在涞源电视台进行了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