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K:神木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9-03-12 17:25:50 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神木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油烟污染治理的主体,是指所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含烧烤类企业。

第三条 【治理对象与范围】 治理的范围和对象为神木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等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居民家庭。

第二章  时间节点与组织安排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于2019年4月1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并检测合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油烟污染净化器安装和检测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麟州街道办、迎宾街道办、西沙街道办、滨河新区街道办、市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餐饮服务企业(商户)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治理工作的登记、备案、指导、验收等工作,确保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检测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室外无照经营餐饮烧烤摊点进行管理,督促其进入室内,并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协调解决在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环保局:负责对油烟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查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食药监局:负责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与运行情况纳入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

公安局:负责保障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检测工作的强力推进,对不安装、不配合、拒不按照相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油烟治理工作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财政局:负责对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补贴费、检测费和有关工作经费进行审核拨付、监督管理。

麟州街道办、迎宾街道办、西沙街道办、滨河新区街道办、安监局:负责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检测配合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审核验收

第六条 油烟污染治理补助标准

1.餐饮服务企业(商户)等经营性场所的补助标准:按照油烟净化设备型号和铭牌标识的处理风量进行核定,补助标准为每1m³/h处理风量0.8元,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安装实际总投资。补助适用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完成油烟治理工作的饮食单位。

2.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食堂等非经营性场所不予补助。

第七条 审核验收

完成油烟净化器安装工作后,由安装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加盖印章),格式见附件1。

2.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清晰复印件(加盖餐饮单位印章)。

3.油烟净化设备采购合同(逐页加盖餐饮单位印章)。

4.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现场检查表(原件,现场检查人员需要手写签字),格式见附件2。

5.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油烟治理竣工验收表(原件,加盖组织验收部门印章),格式见附件3。

6.油烟净化设备检测报告(相关资质认证,加盖检测单位骑缝章,并逐页加盖餐饮单位印章)。

7.油烟污染治理完成情况纸版照片(逐页加盖餐饮单位印章,包括牌匾照片、油烟净化设备数量的全景照片、油烟净化设备型号和铭牌标识照片)。

第八条 市场监管局对验收资料和补助金额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资料齐全、检测合格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进行补助,对未检测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由市场监管局分批汇总补贴金额和检测费用,交市财政局审核拔付后,统一兑付。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安装单位资格要求

1.相关环保资质证书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需注明有此项经营范围

2.开户许可证

3.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油烟净化设备要求

1.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认证)

2.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

4.相关质量体系证书

第十二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求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相关的资质认定证书

3.相关的资质认定证书附件

4.公司委托书(委托事项清楚,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应自觉承担主体责任,对未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备,超标排放油烟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确保检测合格。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造成工作滞后、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