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K:油烟不是你想排,想排就能排!

2019-05-06 13:00:49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东普法


  2019320日,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在巡查时发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的某饭店涉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该饭店厨房共有4个灶头,灶头上方设置了油烟集气罩,共连接2根排油烟管道,朝向均为向下,南侧的排油烟管道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北侧的排油烟管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通过排油烟管直接排放至室外。


  经初步查实,该饭店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严某某。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严某某出示了执法证,并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由严某某签字确认。下午15点,饭店经营者严某某到机动中队接受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形成案件询问笔录,并对当场采集的证据进行签字确认。严某某的饭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随后,严某某积极配合执法,按期缴纳罚款,并承诺在今后经营餐饮服务业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链接】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环保督查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区餐饮场所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深化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的查处工作。针对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根据《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政策,严管重罚,开展餐饮场所油烟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