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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12:00:50 涡阳微全城

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城市管理局、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切实规范城区市容环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店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物品、私搭乱建或从事修理、加工、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餐饮、蔬菜、瓜果等各类经营摊点,一律到市场内或统一设置的便民疏导点内规范经营,严禁占道摆摊设点和使用喇叭流动宣传、沿街叫卖等。

  三、严禁乱贴乱画、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所有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设置店铺招牌等户外广告,店铺招牌务必做到“一店一牌,统一规范”。

  四、食品摊贩按照《安徽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应当备案。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设备,不得露天烧烤、油烟直排、污染环境、噪声扰民。

  五、各类车辆一律进入停车场、道路临时泊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内按划线方向整齐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1.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6.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拆除,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侵占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七、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以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