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油烟超标排放,两家煲庄被罚一万五

2019-05-30 16:14:38 溪市综合执法局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余江路两家超标排放油烟的煲庄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与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的煲庄远近闻名,这些煲庄大多聚集在余江路,形成美食一条街。美食诱人,但商家若未做好油烟净化处置工作,不仅会影响店里食客的用餐情绪,还给周边居民带来困扰。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店油烟净化工作,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各餐饮店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是否定期清理、检修、维护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检查中,执法队员发现余江路某煲庄在炒菜作业过程中,油烟虽经独立烟道通过油烟净化器后高空排放,但周边空气中仍散发着一股浓重的油烟味。执法队员立即邀请专业检测人员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店的油烟排放平均值达到了4.25mg/m³,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倍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煲庄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清洗油烟净化器。
无独有偶。同日,在余江路上,执法队员还发现了另一家超标排放油烟的煲庄。该煲庄油烟排放平均值达到了2.66mg/m³,被罚款5000元。
 下一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希望广大餐饮行业经营者合理设置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应定期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理、检修、维护,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