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更加详细具体

2019-06-03 14:50:55 平遥古城景区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在《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中“环境”一词反复提到,有十二次之多。
环境协调区
第九条:环境协调区是指由祁临高速路、和汾高速路、108国道围合的区域。


第十四条禁止古城区内

(五)在建筑屋顶上堆放物品、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五条古城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五)悬挂、安装、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古城区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提出: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古城,进一步明确建设污水处理等设施和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恢复古城水系湿地等。

第二十条明确:古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古城区内推广普及居民家庭使用高效净化家用吸油烟机。 古城区内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应当安装符合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规定: 古城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导游服务不得使用开放式讲解设备。

第二十三条明确: 环境协调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河流水系、田园风貌、生态环境等。

建设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提出: 建设控制区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古城周边历史人文环境、田园风貌、生态环境和视线通廊等的保护;改造、拆除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增加绿地植被,恢复田园景观、河流水系。

第三十条:古城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古城区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垃圾处理、杂物堆放、污水排放、宠物饲养、店外经营等行为。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古城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明确: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明确: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服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