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参阅|海勃湾城区烧烤夜市管理办法

2019-06-10 17:01:57 城管驿站

为加强城区烧烤夜市的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措施,优化城市环境,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禁止范围和限制区域

禁止进行露天烧烤活动的街道及场所:新华大街、人民路全线。以上区域禁止各类露天烧烤和店外摆放桌椅。

限制街路:禁止街路之外的街道两侧有固定门店的烧烤业户暂时按19:00至23:30时间段从事烧烤活动。所有烧烤工作必须在店内进行,店前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整齐摆放桌椅。店外摆放桌椅的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盲道、停车位。
二、露天烧烤夜市要求

1.未经审批没有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商户不得经营;
2.所有店前不得有大型烧烤炉具及各类露天烧烤活动。
4.所有烧烤经营业主要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并采取防烟尘措施,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等现象。
5.允许门前摆放桌椅的街路,烧烤经营要规范摆放,设置防渗漏地垫,自觉维护店前环境卫生,不准乱倒污水、垃圾、污染路面和危害绿化,每张桌子配备一个垃圾盛装桶,收摊时将店前打扫干净并将桌椅全部清至店内,店外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6.不得在行道树上拴、挂、靠任何装饰设施和招牌。
7.其它有明令要求时,所有烧烤业户不得店外经营和摆放桌椅。
三、限制区域内烧烤夜市有下列行为的实行“12分制”计分退出机制:

1.门前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记3分;
2.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记3分;
3.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记2分;
4.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记6分;
5.随意倾倒、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记6分;
6.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记1分;
7.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记3分;
8.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工具,不达规范标准的记2分;
9.使用扩音播放器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记2分;
10.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摆放桌椅的记3分;
11.其它有明令要求时,烧烤业户仍然店外经营和摆放桌椅记12分;
12.拒不履行烧烤夜市承诺书的商户记12分。
烧烤、夜市实行分月考核制度,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扣除分值达到6分的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扣除分值达到9分的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商户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单月扣除分值达到12分的、连续两个月扣除分值超9分的给予“红牌”,今后禁止该烧烤夜市商户门前摆放桌椅。

四、法律责任

1.门前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可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可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意倾倒、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6.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可并处1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达到排放标准,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可并处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工具,不达规范标准的可并处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使用扩音播放器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可并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范围摆放桌椅的可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奖励机制


根据月考核成绩,确定总排名第1名的为“门前三包标兵“奖项得主。获得“门前三包标兵”称号的门店,悬挂一个月的“门前三包标兵”流动红旗。

六、执法要求



1.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
2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严格,处理合理、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3.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
4.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以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见证人。当事人在场的,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书面材料的,填写询问通知书,让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办公地点接受进一步调查,调查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5.涉及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依法出具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先行保存的物品属于非法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置权的行政部门或有资格处理的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