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法制宣传】餐饮油烟,请勿扰民

2019-06-26 17:17:45 松江环境

 近日,徐汇区环境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单位开展“双随机”检查。该单位位于商业综合区,已完成环评备案。

      该单位从事产生油烟气的餐饮服务,虽已在二楼楼顶安装一组油烟净化设施,但处于断电闲置状态,地面油渍严重,且存在扰民情况

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的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法律微讲

● 下列位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油烟排放口与周边居民住宅楼、行政办公场所、医院、养老院、学校(含幼儿园)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小于10米的建筑

● 油烟排放口的设置要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