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环保部回应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如何处罚? 非甲烷总烃的限值如何设定?

2019-07-02 17:33:34 afd

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2018-03-21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若现场发现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

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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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甲烷总烃限值问题的回复

2018-03-21

来信: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对于非甲烷总烃的限值设定,并未规定其限值是以甲烷计还是以碳计,用这2种方法计的非甲烷总烃值偏差略大,这给环保工作者在判断企业排放是否超标问题上留下一个比较大的漏洞,希望贵部门出台统一标准计算方法。

回复: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其他一些行业标准中,均对非甲烷总烃(NMHC)有排放限值要求。该物质的测定方法在《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有明确规定,其术语和定义中均要求非甲烷总烃“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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