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新乡市委副书记发话了!严查到底,一个也不放过!

2019-07-23 12:16:16 新乡零距离

近日,新乡市委副书记王新军带领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开展“零点夜查”行动,王新军强调:对扬尘污染零容忍的态度,扎实落实各项治理举措,不断加大对建筑工地及主要道路的管控力度,着力清除扬尘污染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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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夜查”行动


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


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王新军一行先后来到中原东路延伸段建设工地、大桥珑府建筑工地、107国道、国际商务中心建筑工地、人民中路部分沿街餐馆、新辉路等处,针对建筑工地及主干道扬尘控制情况,城区限高装置人员值守情况,夜间餐饮行业油烟净化处理、原煤散烧、露天炭火烧烤等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每到一处,他都详细询问建设工地和道路卡点值守人员大气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仔细查看各类降尘设施是否规范安装、正常运行,并向夜间执勤的公安干警致以亲切慰问。



市委副书记发话

王新军指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要求,以对扬尘污染零容忍的态度,扎实落实各项治理举措,不断加大对建筑工地及主要道路的管控力度,着力清除扬尘污染盲点。要坚持“以克论净”标准,在洒水保洁的同时,加大对各环路的机扫力度,科学施策,精细作业,切实提升扬尘治理水平。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限行要求,以严格的执法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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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


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重在解决影响大气质量重点领域的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餐饮油烟等方面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督管理和防治措施设置对应罚则


《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共有8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防治措施设置了对应的罚则,从两个方面细化了法律责任:一是参考外地市的规定,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根据上位法和新乡工作实际,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执法部门。


违规最高可罚二十万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

据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张斌介绍,《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改善新乡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健康、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法律武器和坚强保障。《条例》的贯彻和施行,必将进一步提高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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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法律责任



1、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