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带君释法|商业综合体的餐饮污染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2019-08-26 12:25:33 大城小E

商业综合体的餐饮污染

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晚饭约在哪?

日月光?新天地?还是大悦城?

如今,商场成了大家外出就餐的首选,餐饮作为商场(学名“商业综合体”)的主要服务功能日益凸显,但同时由于餐饮企业过度集中,经常会产生餐饮油烟扰民或超标排放的现象,在追究其环境法律责任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污染控制边界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

那,为什么会出现污染控制边界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呢?


我们先来了解下:

什么是商业综合体?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方案,纳入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应涵盖以下要素:


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

餐饮、文化、娱乐、健身、游艺、培训等两项及以上主要服务业态

营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少于50家


截止到2018年10月上海市范围内以购物广场、综合性商厦、休闲中心等形式存在的商业综合体共255家,建筑面积达到1828万平方米,其中绝大多数商业综合体以餐饮为主要服务功能之一,并与周边居民区距离相对较近。

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机

商业综合体污染物排放模式是什么?


1、污水及噪声污染排放共用同一边界

大部分情况下,商业综合体的污水排放和噪声排放共用同一个边界(即所在商业综合体边界),如污水或者噪声超标排放,无法判断是由于餐饮服务企业的行为还是商业综合体的行为导致的;


2、油烟污染排放共用同一排放口

餐饮油烟处理有独立油烟管道和合用油烟管道两种模式。独立油烟管道是指某些商业综合体中各餐饮服务企业通过单独的油烟管道和油烟净化系统净化处理后,由单独的油烟排放口排放。合用油烟管道是指多家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的油烟通过各自的集气罩和油烟处理装置收集处理后,汇集到商业综合体设置的同一油烟管道处理后排放的油烟排放方式,这些餐饮服务企业共用同一油烟排放口。


污染责任主体该如何判断?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采用独立油烟管道模式的环境法律责任应由餐饮服务企业来承担,但采用合用油烟管道模式的环境法律责任由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由餐饮服务企业承担呢?首先对于共用同一油烟排放口的行为,如果发生超标现象的话无法准确判断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的主体对象,其次,如果让商业综合体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话,物业管理公司并非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只是承担商业综合体管理者的角色,不符合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


商业综合体餐饮集聚区作为一种新型的业态模式,有着区别与传统餐饮服务的管理模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管理挑战。在2017年12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先行先试,打破传统观念,率先发布了《关于加强综合楼宇/ 集中商业区域环保监管的通知》,其中规定:“综合楼宇/集中商业区域物权所有者(业主)对其所有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及日常管理负总责。受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综合楼宇/集中商业区域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污染物最终达标排放和环保设施管理的责任,为餐饮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未来如何对商业综合体进行更高效的监管,还需从法律规定、权责划分的角度予以突破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