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环保常识】东昌府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9-09-02 11:49:02 东昌府区网格办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餐饮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
(二)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对所有餐饮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出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合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未改造的餐饮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取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
四、违法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餐饮单位因违反本规定,多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关闭。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首先追究责任餐饮单位的主体责任,属于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同时追究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贵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