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公布

2019-09-09 17:27:49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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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向媒体公布各地2019年1-4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 》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公布了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案等4个典型案例,供各地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1

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17点45分,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110应急联动反映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郜村后山一泥路边有大量废油漆桶。接件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油漆桶用黑色塑料布包裹后倾倒在一竹林边空地上,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部分桶内物质已外流,裸露的油漆桶壁标签显示油漆产品品名为“UV207D(电镀底涂)”、“UV230(玻璃底涂)”、“客户:巧兰”及生产批号等信息。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废油漆桶,有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1月31日至2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处的倾倒物进行清理,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2吨桶,总计4.962吨(含吨桶);废油漆渣及沾染土壤4吨桶,总计6.02吨(含吨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批物品妥善保存,公安部门立即投入调查监控、追踪倾倒车辆等工作中。

2019年3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城管中队反映在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有大量废油漆桶,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平台内杭叉集团西面空地上南北两侧各有一堆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废油漆桶,油漆桶壁标签上的内容与前一次显示相同。执法人员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再次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南北两侧倾倒点进行清理,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9吨桶,总计3.478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2吨桶,总计 3.753吨(含吨桶)。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0吨桶,总计4.904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6吨桶,总计11.268吨(含吨桶)。

二、查处情况

2019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的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及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等隐蔽处进行倾倒,从中获利。目前,倾倒的废油漆桶经过磅称重已经超过三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张某、党某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且性质极其恶劣。2019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已有五名当事人被依法批捕。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针对本案倾倒废油漆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现场搜集线索时仔细全面,并及时会同公安、街道工作人员赶赴涉案企业调查,调取企业的环评审批资料、危废管理台账等,证实倾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将本案作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入移送程序。

(二)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阶段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2

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8日,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于2018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检查当日已安装有破碎机、筛选机、干磨机等生产设备。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1月9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钢渣分选项目建设。2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到责改决定书后新安装了3条传输带和1台旱磨机,执法人员经过拍照取证和现场勘察后,认定该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项目投资总额582961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设施设备依法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注重执法“回头看”,严厉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环境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对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二)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3

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日13时40分,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米易县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称“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外排的废水发黄,泡沫多,且气味难闻”。米易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公司总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随后到公司内检查,发现该公司将COD、总磷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与实际生产废水的采样管断开,并插入在线监测设备后方塑料瓶中,利用塑料瓶中稀释过的生产废水作为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水样。根据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多项监测因子超标,其中氨氮超标381倍。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米易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2万元,对该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三、案件启示

(一)借助网格管理,锁定违法线索。

该案件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线索,米易县生态环境局及时跟进,并对案件深入调查,是该县首起“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网格化”监管模式功不可没。

(二)依托测管协同,确保案件质量。

该案件的办理,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

典型案例4

海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甲子镇新民村的海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污水处理设计方案中的操作规程使用厌氧罐,致使厌氧罐无法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将未经厌氧处理的废水从调节池中引出直接外排。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委托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对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监测因子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三、案件启示

(一)部门联动,精准高效执法。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要求,确保案卷质量。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