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油烟净化器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4-05-13 08:49:50 admin

   “一种油烟净化器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野电器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审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2151号原审合议庭成员:刘薇、宋光、梁立君原审结案日期:2006年6月20日骥黼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相一致,应当认定为侵权。在原告既没有提交证明被告生产、销售涉案油烟净化器产品的数量及获利方面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企业性质和规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合理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合理生产数量及市场反响、原告就本案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滋黧湖麟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名称为“一种油烟净化器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63044.1)的专利权人。自2003年底以来,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便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油烟净化器上采用与该专利相同的“油烟净化器过滤网罩”。被告的前述生产、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或其零部件,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宣传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的ZL03263044.1号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及创造性。具有与该专利权利要求1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和相似的油烟净化器过滤网罩早在原告提出专利申请前的2002年就已经被油烟净化器制造业普遍采用,且安装了该过滤网罩的油烟净化器也在全国各电器商店公开销售,被告已于答辩期内申请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且被受理。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溺瀚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油烟净化器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净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7月13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于同日进行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3263044.1。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现仍有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有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写明:“一种油烟净化器的过滤网罩,其包括滤油网顶板,滤油网底板,以及设于滤油网顶板和滤油网底板之间的滤油网,所述滤油网为一空心锥体,其上设有多个滤油孔,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油孔在所述滤油网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且所有滤油孑L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所述滤油网的内外表面均设有一不粘油涂层。”独立权利要求9写明:“一种油烟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安装有上述权利要求5以外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网罩。”原告提交了公证购买的被告生产销售的油烟净化器产品(CxW一230一BYl66、164型各一台,购买价格均为1098元),该产品上安装的过滤网罩包括滤油网顶板,滤油网底板,以及设于滤油网顶板和滤油网底板之间的滤油网且该滤油网为一空心锥体,其上设有多个滤油孔,在滤油网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且所有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原告称涉案被告油烟净化器产品过滤网罩上涂有不粘油涂层,为支持此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油烟净化器产品的宣传材料,该材料上注明被告油烟净化器产品上涂有耐油涂层。而被告则称其油烟净化器产品上涂有的耐油涂层虽具有不易粘附油脂,易清洗的作用,但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不粘油涂层不同。原告对被告此主张不予认可,并认为被告油烟净化器产品上涂有的耐油涂层实质就是不粘油涂层。被告主张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具有原告独立权利要求特征的油烟净化器过滤网罩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油烟净化器制造业普遍采用和销售,过滤网罩上每平方厘米的滤油孔数量及占总面积的比率是由于材料(金属纱网)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