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杰GOJEK:罚款5000元! 临河餐饮店注意啦,油烟污染处理不好将被这样处罚

2019-09-17 12:30:17 今日河套

 “我都按要求装油烟净化设施了,只是没有及时进行清洗,怎么会罚这么多钱?”面对5000元的罚单,店主高某后悔不已。9月16日,临河银河路上的一餐馆因油烟净化设施不及时清洗造成油烟污染严重扰民,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川中队依法进行立案,对店主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该局金川中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日上午11点多,金川中队执法人员在辖区银河路巡查时发现,位于熙城国际小区西门的一餐馆从远处就可以看到从餐馆里散发出阵阵蓝色烟雾,空气中也弥漫着刺鼻的油烟味道,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查看,经详细检查后了解到,原来是此餐馆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由于长时间的使用没有进行及时清洗,导致油烟净化设施未发挥应有的功效,从而使油烟四溢直接排放于大气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此前,执法人员也发现过此餐馆“烟雾缭绕” 的现象,曾多次提醒店主高某整改,但高某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为了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杜绝油烟净化设施成“摆设”的现象,金川中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给予高某立案处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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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