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设备相关排放标准(GB 18483-2010)

2013-07-12 11:04:16 admin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设备相关排放标准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主题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2)适用范围

a、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b、该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该标准执行。

c、该标准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3)标准限值

a、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器设旌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b、标准中按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予以规定执行。

4)其他规定

a、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b、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C、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d、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e、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5)标准实旅

a、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净化器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b、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该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末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该标准。

C、油烟净化器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标签: 油烟净化器